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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居住意愿条款 限制迁徙自由或违宪
移民频道 - 入籍考试
作者:明报   
2014-05-24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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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会指新《入籍法》加入“在加拿大居住意愿”的条款,将公民分成两种,让在海外出生后到来归化的加拿大人无法像在本地出生的加拿大人一样,享有一样的迁徙自由。

新《入籍法》Bill C24即将进入国会表决程序,但其中考虑申请人有无“在加拿大居住意愿”(intent to reside in Canada)的条款,引起加拿大律师公会(CBA)的极力反对。CBA认为“居住意愿”既可能违宪又定义不清,更将公民分成两种,让在海外出生后到来归化的加拿大人无法像在本地出生的加拿大人一样,享有一样的迁徙自由。

CBA并警告,一旦新法开始执行,移民部可能穷其人力及物力,也无法处理因落实规定而必须进行的查核,与移民部提出修法目的是为了节省经费“背道而驰”。

联邦新民主党(NDP)移民副评论员戴伟思(Don Davies,如图)则提醒,新《入籍法》虽然已经一读,但在未经过最终表决程序前,各界反对意见仍可能促成最后“翻盘”,将不公平的条款排除在外,移民社区更不应再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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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移民社区发声反对

CBA针对新《入籍法》Bill C24法案,逐条评论并已向移民部提交CBA版本的修改建议。在新法所有条款当中,CBA认为最可能违宪,以及执行困难的莫过于“居住意愿”的部分。

国外出生公民离加恐失国籍

CBA修法报告指出:“居住意愿产生的第一个问题在于,该条款将所有公民区分成两种,一种出生即有公民身分的加拿大人,另一种即是在国外出生,后来经过移民归化方式,才取得公民的加拿大人。”

报告说:“在加拿大出生的人,可以不受限制居住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去任何地方旅游,但非在加拿大出生的公民,如果离开加拿大,即有丧失国籍的风险。”报告表示,新法中对申请人新加“居住意愿”的要求,“很可能违宪”。

移民部执行查核费周章

不只是制造出两种公民的问题,CBA认为,从执行层面来看,一旦实施“居住意愿”条款,则对移民部来说,将是庞大的人力及物力负担;报告说,不管是评估申请人有无达到要求,或是执法工作,均可以让入籍程序复杂,且花费大量的资源,这与移民部决定修改《入籍法》的原意并不符。

报告因此建议移民部马上取消“居住意愿”条款,以免引发难以收拾的后果。

CBA全国移民法执行委员,移民律师埃德尔曼(Peter Edelmann)指出,新法案在送交二读之前,移民部突然要求在表决前再进行一轮研究,而不是直接交付二读,所以不排除移民部可能对争议条件再作修改的可能。

他强烈建议CIC采纳CBA的建议,顺应民意。

CBA对新《入籍法》的其他条文,也提出修正看法。比较重要的包括,CBA虽然支持新法重新定义什么是“居住”(residency),但认为完全以实际居住在加拿大作为判定,将令定义过于狭窄,且排除了一些因为不同原因无法在加拿大居住的申请人。CBA因此建议增加“居住”定义的弹性范围。

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报税并且提供报税资料的要求部分,CBA则认为,有鉴于《入息税法》(Income Tax Act)本身法律的复杂,该会担心,要求附上报税文件,有可能被人从中吹毛求疵,以报税文件有问题,被当成是入籍申请造假,后果极为严重。

新民主党移民副评论员戴伟思表示,新法中的“居住意愿”条款已经明显限制人民迁徙自由,已经明显违宪,即使联邦保守党勉强以多数优势,表决通过新《入籍法》,未来不久即会被告上法院,由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是否违宪的解释。

戴伟思还说,当移民部长亚历山大(Chris Alexander)在国会公民及移民委员会,被质询问到,移民官如何判断一个人在入籍之后有无“居住意愿”时,他都无法提出具体答复。

他因此担心,此一条款赋予移民官过大权利,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公。

“居住意愿”条款 不影响已入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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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籍再回流至中港台的加拿大公民,最少有30多万人,不少人关注新《入籍法》实施,是否影响居住在海外的公民权利,甚至有人担心,一旦新法引进“居住意愿”的概念,以后加拿大有可能更进一步,对居住在海外的公民权利作出限制?

移民部发言人勒萨热(Sonia Lesage)指出,新《入籍法》“居住意愿”只用在移民官审查入籍申请时,该条款不会限制公民在世界各地居住的自由,已入籍的公民,不分是在加拿大出生自动取得国籍,或是透过移民、居住再取得国籍,他们享有的人身自由,迁徙自由,都是一样的,没有区别。

她解释,回流至其他国家的公民,他们迁徙自由并不会因为新法实施,而受到任何影响。

她说,所以引进“居住意愿”的条款,为的是判断那些想以加拿大为家,以后会继续居住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并允许他们入籍,但就不会在他们入籍之后,限制他们居住自由,他们可以去到任何国家求学,经商或是旅游。

修法难保不扩“居住意愿”范围

加拿大律师公会全国移民法执行委员、移民律师埃德尔曼(Peter Edelmann)指出,在BillC24确实不会对已取得国籍的旧公民,造成影响。但他认为,未来若再修法,谁也无法保证“居住意愿”的适用范围,是否会再扩大?

根据加拿大亚太基金会于2011年完成的调查指出,目前已入籍居住在香港的加拿大人约有30万人。另外根据其他方面的估计,回流在台湾居住,或是回到中国居住的加拿大公民,也有几万人。

亚太基金会的调查指出,在香港居住的加拿大人约有六成计划返回加拿大居住,有五成认为加拿大是他们的家。

免被移民部指无“居住意愿” 申请入籍交表后 不宜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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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籍法》即将立法实施,移民律师王仁铎(如图)指出,如果新法“居住意愿”条款不去除,则今后准备申请入籍的人士,在送交申请后,最好不要轻易离开加拿大,否则有可能因此收不到通知,或是被移民官发现一交表格人已出国,表示无“居住意愿”,那时再来提供“居住意愿”的证据,将更困难。

王仁铎在新法提出时,即已发现该“居住意愿”条款有违宪可能。

他说,他建议移民部接纳加拿大律师公会的建议,将“居住意愿”条款删除,以免在将来尾大不掉,招致许多诉讼。

但王仁铎认为,移民部若无法有效缩短入籍申请所需时间,一样要申请人等上两年或三年,而要求申请人在这段期间不能出国,是不合情理,等于不把申请人当人看。

等候入籍期间不能出国不合理

新《入籍法》新增规定,对申请人的主要影响包括,需要在未来6年居住4年,比现在4年住3年增加一年居住时间,计算时间则是从4年提高至6年。

此外,新《入籍法》将对申请人的缴税文件要求,写进条文当中,申请人必须小心保管报税文件,以免文件遗漏,影响到申请结果。

至于新《入籍法》虽然对撤销公民权部分,增加许多撤销公民权的理由,令一些有双重国籍,但却从事间谍活动,恐怖活动及犯罪的人士,公民权容易遭到撤销,但对于未侵害加拿大利益的所有其他持有双重国籍人士,其持有双重国籍的权利,并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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