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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病逝 居美子女采法律行动 华翁被逐无家可归
新闻频道 - 华社要闻
作者:明报   
2012-09-17 08:28

虽没签名 亲笔遗嘱具法律效力
打字遗嘱订立人须两名证人前签名
濮如明向本报称,他离婚时将房子分给其前妻,她于临死前要女儿在场作证,表明她死后要让他继续居于该屋,至他过身为止。然而,该份由死者、女儿及父亲3人在场,由濮如明打字写出的遗嘱,由于死者及证人都没有在书上签名,同时两名证人会涉及遗嘱内的利益,故在法律上无效。

根据多伦多房地产法律顾问网站www.homelegalcost.com向安省省民提供的忠告,1份亲自完全手写并有签名及日期的遗嘱,在本省属合法文件。然而,本省不接纳拍摄录影带为合法遗嘱。

该网站称,倘若死者并无留下遗嘱而根据现时法例进行分配的话,仍生存的配偶会自然获得遗产中的首20万元,其余款项则由配偶及子女平均分配。

若然只属同居,而死者并无留下遗嘱的话,同居的配偶不会与结婚配偶获得同样的权力,故立下合法的遗嘱更为重要。

www.communitylegalclinic.ca强调,任何18岁以上的省民都可立遗嘱,但法例规定,立遗嘱时要“神志清醒”,清楚正在做什么。

倘若自立遗嘱而不是亲自完全手写,即全部或部分是打字写成的话,立遗嘱者要于两名证人面前签名及写下日期,而该两名证人也要签名,同时该两名证人不能于遗嘱中获得任何东西。

立遗嘱须小心无误 死后难翻案

该网站劝告省民立遗嘱时要小心查看全无错误,否则,至过世后看遗嘱时才发现出错便太迟。

若然自立遗嘱,通常于首段写下自己的全名及住址,也可声明之前立的遗嘱都属无效,现重新再立。

遗嘱第2段写出日后负责遗嘱执行人(executer)的名字。此人,或逾1人要18岁以上,同时要先问对方会否愿意做。

跟便可开始写下还债事宜,及对其财物及物业的分配。例如可声明遗产要先用之还清所有债务,包括付殡仪馆费用等。

随后便可列出谁人获那些物品,其后才列出谁人可获分配余下的遗产,也可指定子女达至例如18岁以上时才可获分家产。

遗嘱最后1段可声明是自己签名,该遗嘱共有多少页纸及签名的日期等。跟便可亲笔签名。

倘若不是亲自完全手写,便要加写1段声明是于两名证人面前签名,而该两名证人也于同时签名。其下要有两名证人的签名及地址。

倘若死者并无遗嘱,其财产要根据法律来分配,可能与死者意愿不符。第二,由于并无遗嘱执行人,故需要向法庭申请委派某人做该项工作。第三个问题,是分配死者财产时会因而遭受延误,同时要付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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