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moral2017

scroll back to top
袭华裔钓友青年终要坐监
新闻频道 - 华社要闻
2012-08-03 12:21

大多伦多地区华裔钓友遇袭案的白人男被告米德尔顿(Trevor Middleton)﹐对被判罪成而提出上诉﹐而检控官也同时对被告被判入狱两年少1日判刑太轻而提出上诉﹐认為该判决未有反映涉及的种族因素﹐要求法官 加重刑罚而判他入狱5年。

 

该项上诉聆讯于上月7日举行后﹐3名上诉庭法官昨天判决控辩双方的上诉都失败﹐维持所有原判。

安省上诉庭法官昨天发出的判决表示﹐该案审讯时的作出的证供﹐减弱了「被告当时作為领袖﹐带领当地一批人到湖边推亚裔钓友落水﹔或他有份推钓友落水」的指控。

判决又称﹕「儘管被告有份推钓友落水的指控减弱﹐但仍有证据显示被告曾向两人说﹐他建议大家去湖边开派对﹐他驾驶的pickup货车带头先到湖边及带头先走。」

监察团体﹕刑罚宽容令人关注

一些监察团体对上述被告维持罪成的判决表支持﹐但对维持原本刑罚的判决感到不完全公正。

其中加国平权会多伦多分会的代行政主管May Lui 表示﹐考虑到该案的严重性﹐被告的原本刑惩属极之宽容﹐故令人感到关注。

大多伦多地区华裔及东南亚裔法援中心主管吴瑶瑶说﹐上诉庭法官维持罪成的原判﹐发出的信息显示不容种族歧视 ﹐仇恨动机袭击属犯法 。

然而﹐她指法官也判决维持刑罚的上诉﹐会令到亚裔社区失望。不少人感到原本的惩罚﹐未有反映其严重性或社区受到的影响。

她续称﹐儘管被告可以对上诉庭的判决再作出上诉﹐但她感到整件事件已经了结。

受害华人钓友柳若珩通过电邮向本报作出回应称﹕「整件事浪费纳税人金钱﹗」

柳若珩﹕浪费纳税人金钱

米德尔顿于两年前被判包括「严重伤人」等6项罪名成立﹐于2010年2月12日被判入狱两年少1天加3年监守行為。但入狱未到一个半月﹐由于对「判罪名成立」的判决提出上诉﹐于2010年3月30日获安省上诉庭法官阿姆斯特朗(J.A. Armstrong)判他无条件地暂时从监狱释放(interim release from custody)﹐可返家等待上诉聆讯。

等至逾两年后﹐该项上诉聆讯终于于上月开庭审讯。

被告辩 护律师比秦拿(Lance Beechener)上月在庭中向杜哈堤(David Doherty)﹑拉化梅( Harry LaForme)和弗特门(Kathryn Feldman)等3名法官表示﹐两年前该案进行审讯时﹐证人的证供只显示被告与一班朋友集体上要去湖边「推日本仔落水」 (nippertipping)﹐但不能证明被告本人的行為有涉及种族的动机。然而﹐于判决前﹐法官并无对陪审团提供指引﹐故该案因而错误判决﹐望法官判 决重审。

检控官阿华鲁(Alex Alvaro)则指出﹐证供指当时有人说大家去湖边「推日本仔落水」﹐显示未有人被推落水前﹐被告一帮人大家已心里有数﹐就算陪审团因而判断被告的行动涉及种族因素也算合理。

另外﹐陪审团成员知道﹐每项证供﹐都要作独立分析。

至于控方对被告被判入狱两年提出上诉方面﹐阿华鲁指该案于2010年2月12日判刑前﹐该案检控官曾要求法官判被告入狱8至10年﹐但最后只判入狱两年少1天加3年监守行為。该法官判刑时﹐显然未有考虑到涉及种族因素﹐刑期应该更长﹐故他建议增至入狱5年。

辩方律师则指被告现在是1名年轻的父亲﹐案发时是首次犯案﹐而狱中有不少重案犯。加长刑期﹐会令被告日后较难重返社会。

多市以北Sutton镇23岁男子米德尔顿推华裔钓客落湖﹐引致打斗﹑追车失事,及该华人的白人朋友终身残废一案﹐发生于2007年9月16日。

被告之前被陪审团裁定6项罪名全部成立﹐其中4项涉及对4名钓友﹐包括柳若珩﹑古玛 (Shiv Kumar)﹑霍根(Charles Hogan)和贝里克的「严重伤人」罪﹔和两项涉及对霍根和贝里克的「刑事疏忽引致他人受伤」罪。

scroll back to top
 

相关文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