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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伯雄受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新闻频道 - 中国要闻
作者:央视   
2016-07-2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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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5日,军事法院依法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郭伯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剥夺上将军衔。  

  郭伯雄简历

  郭伯雄,男,汉族,1942年7月生,陕西礼泉人,196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8年8月参加工作,1961年8月入伍,解放军军事学院完成班毕业,大专学历。上将军衔。

  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1958—1961 陕西兴平县四○八厂工人;

  1961—1964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一六四团八连战士、副班长、班长;

  1964—1965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一六四团八连排长;

  1965—1966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一六四团政治处宣传股干事;

  1966—1970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一六四团司令部作训股参谋;

  1970—1971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一六四团司令部作训股股;

  1971—1981 陆军第十九军司令部作训处参谋、副处长、处长;

  1981—1982 陆军第十九军五十五师参谋长;

  1982—1983 兰州军区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1981—1983 解放军军事学院学习);

  1983—1985 陆军第十九军参谋长;

  1985—1990 兰州军区副参谋长;

  1990—1993 陆军第四十七集团军军长;

  1993—1997 北京军区副司令员;

  1997—1999 兰州军区司令员、军区党委副书记;

  1999—2002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解放军常务副总参谋长、总参谋部党委副书记;

  2002—2003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2003—2013 中央政治局委员(至2012年11月),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至201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至2013年3月)。

  郭伯雄是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五届四中全会增补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十六届一中全会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十七届一中全会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相关阅读:军事法院就案件审理答记者问

  【郭伯雄案件一审宣判后军事法院负责人答记者问】2016年7月25日,军事法院依法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军事法院负责人就案件审理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案件审理情况。

  答:2016年5月3日,军事法院对军事检察院指控郭伯雄涉嫌受贿案立案。案件审理中,军事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确保案件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鉴于案件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军事秘密,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或者调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郭伯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真诚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追缴。综合评判全案事实情节,依法对郭伯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剥夺上将军衔。

  宣判后,郭伯雄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问: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答:军事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郭伯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辩护律师会见了郭伯雄,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郭伯雄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案件审理过程中,军事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郭伯雄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问:对涉郭伯雄案其他人员如何处理?

  答:对军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郭伯雄案其他人员,军事法院将严格依法进行审理,公正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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