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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东京宣判 陈世峰一审获刑20年
新闻频道 - 中国要闻
作者:财新网   
2017-12-20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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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17年12月20日下午,东京地方裁判所外,播报江歌案宣判结果的媒体人员,当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东京时间2017年12月20日下午3点,江歌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一审宣判,被告人陈世峰被判有期徒刑20年。据旁听宣判的人士转述,法官宣读判决时称,陈世峰开始就有强烈杀意,且在法庭不断试图将责任转嫁给江歌、刘鑫,完全没有反省之意,他的辩解不可信,也不采纳其辩护律师说法。法院对陈世峰的量刑与检方所求刑期一致,在日执业的中国律师评价,这种情形在日本较为少见。

  江歌案审判历时七天。检方指控陈世峰犯两项罪名:首先是恐吓罪,检方称陈世峰发短信恐吓将扩散刘鑫只穿内衣的照片与视频;其次是故意杀人罪,检方指控陈有计划性的杀人,“为对刘鑫加以危害,带换的衣服跟刀前往公寓,在那里潜伏等待刘鑫回来”。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陈世峰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犯罪行为是否具有计划性、凶器水果刀来源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各自形成证据链。

  检方以陈世峰犯杀人罪和恐吓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阐述七点理由:行为恶劣,江歌脖子上有12处伤口,主要伤口为从右到左刺透的贯穿伤,深度达6.5厘米至8厘米;杀人动机强烈;行为自私;社会影响恶劣;该行为为有计划性的杀人行为;检方推测,如果刘鑫开门,也会遭到杀害;行为具有报复性,而被告人没有悔恨,道歉流于形式。

  陈世峰及其辩护律师对恐吓罪无异议,但否认故意杀人。辩方提出,江歌的致命伤并非陈世峰故意所致,陈世峰应适用杀人未遂罪:陈未携带凶器,是从江歌手中夺下水果刀,而水果刀是刘鑫进屋后递给江歌的;陈和江在门外争执,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陈失手刺到江的颈部,造成致命伤,令江失血过多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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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歌遇害案发生在一年前。2016年11月3日凌晨,来自山东青岛的留学生江歌在位于东京中野的公寓被刺伤颈部身亡。约半个月后,东京警方逮捕该案嫌疑人、中国留学生陈世峰。陈世峰曾与中国女留学生刘鑫交往,刘鑫在与陈世峰分手后寄宿于朋友江歌的公寓。东京警方推测,江歌可能因卷入这两人的纠纷而遇害。江歌去世后,其单亲母亲赴日善后,刘鑫未与江歌母亲见面,后江母在她的微博上公布刘鑫及其父母身份信息,促使刘鑫在事发近300天后与江母见面,向江母致歉但未获谅解。在此过程中,刘鑫被国内舆论指责不配合破案、不知感恩,江歌案网络骂战未曾平息。

  2017年12月11日,江歌案在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庭。上午,日本检察官和陈世峰的辩护律师分别陈述案发经过。辩方律师否认陈世峰行为的计划性,指出行凶刀具来自刘鑫,陈世峰第一刀致命伤为正当防卫导致的误伤。下午,为受害人江歌进行尸检的法医到庭陈述:江歌颈部被刺11到12次;江歌颈部左总颈动脉失血如同瀑布,她被刺瞬间几秒失去意识,同一个部位伤口很深,被刺两次;此外还有多处伤口遭多次刺伤;江歌手指多处防御伤。

  12月12日,庭审第二天,江歌母亲接受检方及辩方律师问询。江母复述了2016年11月3日下午及晚上与江歌的聊天内容。陈世峰律师就江歌和刘鑫与陈世峰关系、江歌与陈世峰的过往联络情况对江母发问。下午,检方公布了一系列证据,涉及当晚三次报警记录、刘鑫部分证词、陈世峰行凶所用的水果刀、江歌当日穿戴的衣物、包等,刘鑫报警录音及居住在其寓所内两位外籍目击证人证词作为重要证据被首次公布。根据检方描述,第一次报警通话中,门铃一直在响,还听见悲鸣声。当庭播放的部分录音显示,现场情况混乱,但可以清晰听见刘鑫用中文说:“姐姐很危险,希望你们来救她。”警方劝其保持镇定。在询问中,刘鑫报出了自己的姓名,却未说出具体地址。此外,在警方询问“你锁门了吗”后,刘鑫以日语回答“是”。报警录音中另包括“把门锁了,你不要再骂了”的中文声音。

  12月13日,庭审第三天,陈世峰前女友、关键证人刘鑫在法庭隔壁一房间以视频通讯方式作证。刘鑫表示自己并未锁门,在听见江歌尖叫后马上推门询问,门却被从外面推上。接着,她表示不了解外面的情况,直至报警电话接通也未再听见门铃声或惨叫。最后,她否认拥有凶器型号的水果刀或曾向江歌递刀。此外,对报警录音中“门已经锁了,你不要再骂了”一句,她首次表示,当时其实说的是“怎么把门锁了?你不要再闹了”。当天上午,被陈世峰称为“日本妈妈”的唯一辩方证人临时缺席,导致庭审提前结束。辩方律师展示陈世峰当天手机搜索记录、打车记录、凶器刀具相关信息等证据,并出示了陈世峰父亲于2017年7月作出的谢罪道歉信。

  12月14日,庭审第四天,被告人陈世峰首次出庭接受各方问询。他的陈述基本与11日辩方陈述一致,但对是否看见江歌按门铃一细节表示不能确定,与辩方律师原说法不一致。陈世峰称,他在公寓门前尝试拉江歌外出聊天未果,过程中曾捂住江歌嘴阻止其尖叫,然后看见刘鑫把半身在门内的江歌推出门外,并说“三叔,你接住,我害怕”。他当时以为刘鑫说的是“三叔,你坚持住,我害怕”。陈世峰说,江歌回过身后,用刀刺向自己,他便回忆起在楼下时曾看见刘鑫包内有疑似水果刀物品掉落。

  陈世峰还称,看见江歌用刀向自己刺来后,双手反抗,刀突然滑落至江歌脖颈处,造成过失第一刀。他曾经用袖子尝试止血,后因为担心家人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大,才产生杀意。基于这种心情,他向江歌刺出剩余几刀,希望由自己承担一切责任。然而,后来继续接受问询时,他承认父母曾提出向江歌母亲提供经济赔偿。当日,陈世峰还否认凶器水果刀来自自己的研究室,并称不知道那里有刀。他同时否认将水果刀刀柄移动到楼梯口。证据显示,被发现的刀柄手握部分上并无血迹。他将杀人案原因总结为自己的恋爱观与处事方式,最后对江母、中日民众表示悔恨与道歉。

  12月15日,庭审第五天,检方、辩方律师、法官及陪审员继续对陈世峰进行询问,随后江母通过委托律师书面代其陈述心情。检方就陈世峰案发后埋藏凶器刀刃、丢弃书包和鞋、处理衣物等细节进行询问,陈世峰予以承认。检方接着就陈世峰案发后悔罪道歉程度进行询问,法官及陪审员另就案发经过进行询问。陈世峰在表示希望与江歌喝酒咨询感情的同时承认,案发时正打算与另一女子开始同居,故时间“紧迫”。

  12月18日,庭审最后一天,控辩双方作出总结陈词。检察官指出,控辩双方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三点:案发经过、行凶用的刀属于谁,以及陈世峰是否明确怀有杀意。检察官对这三点进行了总结梳理,认为陈世峰带着杀意来到江歌公寓,戴口罩,带有换洗衣物,找江歌喝酒谈感情说法不合理;凶器水果刀是陈世峰预先准备的,刘鑫递刀给江歌防身的说法不合理;陈世峰第一刀致命伤的杀意明显,结合江歌多处防御伤、陈世峰不明显的伤情,“江歌先刺”一说不合理。综上,检方要求对陈世峰以杀人罪和恐吓罪罪名从重求刑20年。

  辩方律师则坚持认为陈世峰当天无犯罪计划。他列出以下论据:陈世峰当天未带隐形眼镜,出门的主要目的是就近洗衣服,他的手机里有多次相关检索记录;陈世峰在微信上被江歌拉入黑名单,他希望消除误会,让江歌继续居中改善他与刘鑫的关系;陈在便利店买酒时有三分钟犹豫,是希望买江歌喜欢的酒类,向她咨询情感问题;陈世峰坐车去江歌公寓前因睡着而坐过站,因现金不足,打车返回途中还去便利店取钱,无法体现犯罪计划性;陈世峰如对刘鑫有犯罪意图,本可选择更佳的作案地点;没有证据显示陈世峰研究室的水果刀是作案凶器,且水果刀杀伤力低,不像有意选择的作案工具。此外,辩方律师认为刘鑫的证词问题较多,可采信度低,影响了侦查与审判,并进一步猜测刘鑫对凶器水果刀刀柄做过处理,在隐瞒一些事实。

  辩方的上述说法并未得到法庭采纳。12月20日下午,东京地方裁判所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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