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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凶杀母证供矛盾 法官促考虑取证方法
新闻频道 - 华社要闻
作者:明报   
2014-12-0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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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理这宗凶杀案的新市法庭。

主审万锦市越南华裔女子珍妮花潘(Jennifer Pan)被控串谋买凶杀母及杀父未遂案的法官鲍斯威尔(C. Boswell),从昨日上午起开始对陪审团进行引导,指引他们定罪的原则、如何分辨证据和事实、什么是直接证据和环境证据等等方面。鲍斯威尔法官的引导可能要持续到下周二,完结之后陪审团才可退庭商议本案的裁决。

法官引导陪审团料至下周二

此次审讯从今年3月20日正式开始,控辩双方传召了多名证人,提供了大量的物证。同样的证物,控辩双方都能作出截然相反的解释;而本案的受害人潘汉辉,原本是最有力和最可信的证人,但因为事发时没戴眼镜且心情紧张激动,兼且疑犯的衣着遮盖了面容,因此难以从多名疑犯中,认出凶徒,因此法官需要仔细地教导陪审团如何处理这些证据。

“首先,如果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能证明这4名被告,珍妮花、黄志光(Daniel Wong,音译)、克劳福德(Lenford Crawford)和马瓦加南(David Mylvaganam)有罪,那就要宣布他们的一级谋杀罪名和企图谋杀罪名不成立。”

其次,陪审团要证据和事实,以及区分直接证据和环境证据。第三,控辩双方引用的手机通话和短讯纪录占有很大比重,大家要根据常识来判断这些证据能否采信。第四,控辩双方所提出的各名被告的作案动机、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等,都要建立在无合理怀疑的基础上。第五,如何从证据筛选成事实,然后再跟进事实来作出结论。

“双方在法庭上都提到,珍妮花长期对父母撒谎,黄志光和克劳福德一直从事毒品交易,马瓦加南有渠道可获得枪械等情况,不能作为证明他们是凶手的直接证据。”

鲍斯威尔法官又进一步地讲解证据与事实的区别。“证据是你们在法庭上听到和看到的,而事实则是你们相信的确存在并且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

他又向陪审团指出,证人证词的可信性和可靠性也有区别。有的证人是问心无愧地说出他所知道的情况,但这些情况是否可靠,是否毫无疑点地可以作为事实,则需要进一步考量。

法官举例解释环境证据

“举例来说,有一个人养了一只猫,他早晨出门上班前,在猫吃食的盘子里放满了猫粮。等他下班回来,猫粮已经被一扫而光,那我们是不是就能据此断定,这些猫粮都是被那个人养的猫吃掉了呢?未必,还要排除掉很多其他的情况。这就是环境证据。”

“再举一个例子。那个人养的猫是两只,还是出门前放满了猫粮,回来之后猫粮都没了。就算我们假定是那两只猫吃的,但我们无法知道,是一只猫吃了所有的猫粮,还是两双猫都吃了。这样的内情,我们不能用猜测的方式作出结论。”

对于警方通过盘问珍妮花潘而得到的供词,警察是否采取了压迫式的取证方法,陪审团也应谨慎考虑。“如果证人此次在法庭上的作供,与其之前接受警方盘问时的回答有出入,则以堂上的证供为准。”

法官指出,被告珍妮花受宪法保护,原本无需上庭作供,但她主动提出作证,还请陪审团依据常识和事件的背景,对她的证词可信度进行判断,以决定哪些可以作为事实来接纳。

“她之前在接受警方盘问时,声称匪徒一进门就将她捆绑起来押下楼,而她在庭上作供时,又声称她是被歹徒从楼下再押送上来之后,才被匪徒用鞋带捆绑在楼梯栏杆处。类似于这样的不一致,还请陪审团慎重考虑。”

同样被法官指出证供有矛盾的是黄志光。他在被警方盘问时,否认在2010年11月8日案发当日,与珍妮花有过任何通话。而手机通话纪录却显示,那天他们通话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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